“刘老根”“神舟五号”“神五”可不可以注册为商标?这些问题在过去一段时间引起了很大的争论,这里涉及到哪些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也即商标注册的条件问题。
在法律上,商标的注册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大类。
积极条件指注册的商标所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商标应由法定的构成要素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二是商标应具有显著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规定,显著性指“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特性”。
消极条件指的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因之被禁止注册的情况。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像“刘老根”“神五”“神舟五号”这样的标志,符合商标注册的积极条件,不违反消极条件,是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