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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标业务办理须知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1、 商标申请人委托书(留存)一份(盖章填写)
2、 商标代理人委托书三份(只须盖章不填写)
3、 《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二份(自然人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 商标样稿十张,应不大于9cm×9cm,不小于5cm×5cm。不指定颜色附送黑白稿,指定颜色附送彩色稿,并加送
黑白稿一张
商标变更
1、 商标变更申请书(留存)一份(盖章填写)
2、 商标代理委托书三份(只须盖章不填写)
3、 《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自然人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 商标注册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5、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变名批文原件
6、 申请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商标转让
1、 商标转让申请书(留存)一份(双方盖章填写)
2、 商标转让申请书三份(双方只须盖章,不填写)
3、 商标代理委托书三份(受让方盖章,不填写)
4、 受让方《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二份(自然人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 商标注册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6、 转让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商标续展
1、 商标续展申请书(留存)一份(盖章填写)
2、 商标代理委托书三份(只须盖章不填写)
3、 商标注册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商标许可合同备案
1、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留存)一份(双方盖章填写)
2、 商标代理委托书五份(许可人盖章,不填写)
3、 双方签字盖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五份
4、 商标注册证及其复印件五份
5、 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自然人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补发商标注册证
1、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留存)一份(盖章填写)
2、 商标代理委托书三份(只须盖章不填写)
3、 注册商标样稿十张,应不大于9cm×9cm,不小于5cm×5cm
4、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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